DB33_T 608.2-2015 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_汽车专项维修业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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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6-1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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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S 43.186,R 16,DB33,浙江省地方标准,DB 33/T 608.2—2015,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,第2部分:汽车专项维修业户,Certification requirements for mot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enterprise,Part 2: For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,2015 - 06 - 12发布,2015 - 07 - 12实施,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,DB33/T 608.2—2015,I,目 次,前言.. II,1 范围 1,2 规范性引用文件 .. 1,3 术语和定义 1,4 通用条件 .. 1,5 专项维修人员、设施、设备条件 2,DB33/T 608.2—2015,II,前 言,本部分依据GB/T 1.1-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,本部分代替DB33/T 608-2006,与DB33/T 608-2006相比,增加了第5部分: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,DB33/T 608-2015《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》分为5个部分:,——第1部分:汽车整车维修企业;,——第2部分:汽车专项维修业户;,——第3部分:汽车快修业户;,——第4部分:摩托车维修业户;,——第5部分: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,本部分为DB33/T 608-2015的第2部分,与DB33/T 608-2006的第2部分相比主要做了以下修改:,——与“国标GB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”相适应,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人员要求进 行了修改;,——根据交通运输部行业标准“JT/T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”和浙江省地方标准“DB33/T626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”的要求,提高了对维修服务方面如服务接待条件、服务承诺、公示投诉等的要求;,——根据汽车维修行业的发展变化,参照“国标”及其他“省标”,对部分场地设备的要求进行了修订,提高了场地的要求,对设备要求及时更新;,——对专项维修项目进行了调整,取消了“发动机维修专项”,将“电器系统维修”与“空调维修” 合并,取消了“车身清洁维护”、将“汽车装潢”改为“汽车美容装潢”,将“车身维修”改为“车身维修与涂漆”,新增了“四轮定位检测调整”和“传动轴校正”二个专项,本部分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,本部分起草单位: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、浙江省汽车维修行业协会、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,本部分主要起草人:方文理、胡群力、曹晓春、陈文华、陈绍双、张开开、刘自冉、陈孟超、张懋、朱华、方劼、王强、鲍婷婷,DB33/T 608-2006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:,——DB33/T 608-2006,DB33/T 608.2—2015,1,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第2部分:汽车专项维修业户,1 范围,本部分规定了汽车专项维修业户应具备的通用条件,以及各专项维修的人员、管理、设施、设备等条件,本部分适用于汽车专项维修业户,2 规范性引用文件,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(包括所有的修改单)适用于本文件,GB/T 16739 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,GB/T 21338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,JT/T 816 机动车维修服务规范,JT/T 795 事故汽车修复技术规范,DB33/T 626 汽车维修服务质量规范,3 术语和定义,3.1,汽车专项维修业户 the enterprises for vehi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of special items,专门从事汽车某个单项或多项维修作业的业户。汽车专项维修作业的分类:汽车车身维修与涂漆,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,自动变速器维修,轮胎修补及动平衡,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、曲轴修磨、气缸镗磨、汽车美容装潢、汽车音响、汽车玻璃安装、散热器维修、四轮定位检测调整、传动轴校正等专项维修作业的业户,4 通用条件,4.1 应配备与专项维修相适应的岗位人员。岗位人员应取得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,4.2 应具有与汽车维修相关的行业政策法规、国家标准、地方标准、行业标准和有效的相关技术规范,4.3 应具有规范的汽车维修业务工作流程,建立并公示服务承诺、质量保证期、客户抱怨处理等制度,并明示业务受理程序、收费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,张贴企业负责人、业务接待员、价格结算员及技术负责人、质量检验员、主修人员的照片、工号等信息。应按规定悬挂维修经营许可证、标志牌,公布企业、行业管理部门投诉电话,4.4 生产厂房的面积、结构及设施应满足专项维修作业需求。停车场地界定标志明显,不得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作业和停车,地面应平整坚实,符合安全生产和消防等各项要求,不得少于30 m2。生,DB33/T 608.2—2015,2,产厂房、停车场地等应具有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。企业租赁厂房场地等设施,其租赁期限不应少于1年。增加专项时,场地租赁期限自申请增项时不应少于1年,4.5 业户如申请2个(含)以上专项维修组合经营的,其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地面积应以最大的单项为基数,每增加一个单项再增加不少于该单项50%的面积,持证维修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各单项要求人员总和的80%,4.6 配备的设备应与其维修作业相适应,技术状况完好。检测设备及量具应按规定检定合格。允许外协的设备,还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,4.7 从事汽车车身维修与涂漆、电气系统与空调维修、自动变速器维修经营的业户,应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,并按要求将统计信息报送至所在地县级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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